【勞工法例點解】短時間放兩次侍產假有蠱惑?人事顧問:設定寬鬆但必須為配偶或伴侶

商管策略 16:17 2021/03/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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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社交平台「奴工處」群組上載一個法定侍產假帖文,事主指去年 10 月向公司請侍產假後,短期內(不足 1 年)又需再續申請取侍產假,懷疑是否造假、甚至並非太太而是第三者產子等「話題」,且引起男士侍產假的申請準則和規條。毅知顧問公司董事總經理周綺萍認為,按現時法定侍產假條例,沒有寫明不能再續申請放取侍產假,故事主可再續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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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在網上流傳的「特殊個案」,公司應如何處理,周綺萍解釋,僱員雖然可再續申請放取侍產假,亦沒有違反法例,惟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不穩定營商環境,建議事主不要再申請 5 天侍產假,原因有二。第一、因影響公司對員工印象(個案中懷疑是非元配產子),或會認為事件「內情複雜」,有機會形成負面形象;第二、僱主或擔心員工日後工作表現和精神負擔。

周綺萍又指:「該法例列明字眼為『配偶』或『伴侶』,未必為婚姻關係。除此可見,政府定立法例時細心量度而設計法案,認為法定侍產假條例相對寬鬆,為及僱員生滿足小朋友的需要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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毅知顧問公司董事總經理周綺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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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勞工處《2018年僱傭(修訂)(第3號)條例》,若男性僱員子女於 2019年1月18日出生,可享有 5 天侍產假,僱員取假前須按法例的規定預先通知僱主。該條例定明,合資格男性僱員可嬰兒出生後計 10 星期間放取侍產假,可一次過或分開逐日放。

僱員必須在嬰兒預計出生日期(統稱:預產期)前,最少 3 個月通知僱主,打算放取侍產假日期;以及當員工放取侍產假前,通知僱主確實日期。

不過,若僱主要求僱員提供證明,僱員須給予僱主一份書面陳述,述明嬰兒母親的姓名、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或確實出生日期,以及簽署證明僱員為嬰兒的父親。至於應該何時提供所需文件給僱主,該條例指僱員放取侍產假首日後 12 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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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要求僱員提供證明,僱員須給予僱主一份書面陳述並簽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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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hoto:Pexels、Alick Sung

撰文 : 鍾采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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